软件著作权买的会被学校发现么






李先生原本是一家科技公司(暂且用“A公司”来指代)的副总,软件著作权买的会被学校发现么,后来因为与A公司的一个出资人发生矛盾,辞职离开了A公司。离开A公司一个月之后,A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王先生找到李先生,希望李先生能够回A公司工作。王先生与李先生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李先生以合作人的方式回A公司工作,不领取工资,不用遵守A公司的管理制度,只是根据一定比例分担风险、分享利润。李先生回到A公司之后,A公司正在进行涉及安卓系统的平板电脑项目,但是这个项目中的重力感应部分无法攻克。该项目主管人员找到李先生,希望李先生能够帮助解决。李先生通过大量工作、模拟演示,修改了部分安卓系统的源代码,最后成功解决了这个问题,并把自己修改之后的软件提交给了该项目负责人。后来,A公司与李先生因为某个大型项目利润分成的问题产生矛盾,李先生再一次离开A公司。离开A公司之后,李先生认为自己曾经为A公司项目修改安卓系统的那部分软件著作权应该归自己所有,把A公司告上法院,要求确认自己的软件著作权。 这是一个非常有意思的案件,处理这个案件第一步是要理清李先生与A公司究竟是什么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一种合作关系?进而,涉及到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以及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软件著作权的归属问题。 我们知道,无论中外,目前软件的权利主要是通过著作权法(或版权法)来进行保护的。用著作权来保护软件权利有几个好处,比如保护时间长(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专利权保护的最长期间为20年,而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最长期间为作者生前以及死后50年)、自动保护(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专利必须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后方课得到保护,作品从创造出来之日起即可得到保护)等特点。但是,传统的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为文学艺术作品,计算机软件从实质上讲应该属于工业产品,而非传统的文艺作品。把计算机软件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虽然可以加强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但是因为属性有区别需要在某些情况下做出特别规定才能符合现实情况。其中,在作品权利归属的问题上,计算机软件的归属与其他传统作品的归属便存在差异之处。这种差异主要表现在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上。 对于非职务作品而言,著作权一般属于作者所有。无论是传统作品还是计算机软件都是如此,除非有其他特殊法律规定或者作者与他人有特殊合同约定。对于职务作品而言,我国著作权法是如此规定的: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从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可以看出: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归作者享有,只是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作者仅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主要是财产权归单位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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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9 10:5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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